发布时间:2022-11-17 09:54: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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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月缴费标准保险责任责任描述伤残等级待遇标准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0.12%,三类行业0.21%,四类行业0.27%,五类行业0.33%,六类行业0.39%,七类行业0.48%,八类行业0.57%。工程项目按总造价的0.6‰。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
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
月缴费 标准 | 保险 责任 | 责任描述 | 伤残 等级 | 待遇 标准 |
一类行业 06%, 二类行业0.12%, 三类行业0.21%, 四类行业0.27%, 五类行业0.33%, 六类行业0.39%, 七类行业0.48%, 八类行业0.57%。 工程项目按总造价的0.6‰。 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缴费标准分为基础保费和叠加保费,基础保费对应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叠加保费与上述缴费费率一致。 | 一次性工亡(身亡)补助金 |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的,由承办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受到职业伤害导致死亡,按照规定,由承办机构审核并报人社部门备案后,向其近亲属支付一次性身亡补助金。 | 工亡或视同工亡 | 10万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职业)补助金 | 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且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的,由承办机构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受到职业伤害后,经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且特定人员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务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校实习生结束实习的、见习单位见习生结束见习的),由承办机构按照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职业补助金。 | 五级 | 20个月工资 | |
六级 | 17个月工资 | |||
七级 | 14个月工资 | |||
八级 | 12个月工资 | |||
九级 | 10个月工资 | |||
十级 | 8个月 工资 | |||
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 |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经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承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 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受到职业伤害后,经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鉴定为一级至十级,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承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 | 一级 | 5个月 工资 | |
二级 | 4.5个月工资 | |||
三级 | 4个月 工资 | |||
四级 | 3.5个月工资 | |||
五级 | 3个月 工资 | |||
六级 | 2.5个月工资 | |||
七级 | 2个月 工资 | |||
八级 | 1.5个月工资 | |||
九级 | 1个月 工资 | |||
十级 | 0.5个月工资 | |||
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 | 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补充工伤保险按规定支付护理补助。 | 每人每天100元,最高2000元 | ||
目录外工伤(职业伤害) 医疗费 | 在保险期间,工伤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并在其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该次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此发生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外,超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剩余部分,0-10万元按70%由承办机构给付,10万以上按50%由承办机构给付。 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因职业伤害导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此发生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外,超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剩余部分,0-10万元按70%由承办机构给付,10万以上按50%由承办机构给付。 保险期满工伤保险住院治疗未终结的,承办机构继续承担相关保险责任至其出院,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满之日第60天。 | 每人每次最高8万元,年度累计最高限额15万元 |
注: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除享受表中所列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按规定
享受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其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补充工伤保险资
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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