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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户口死亡注销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2-11-16 07:4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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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赣州户口死亡注销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者其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赣州户口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者其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机关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无法查明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暂住地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机关有关部门对非正常死亡公民出具死亡证明的,应当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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