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用人单位原因没有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经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定后,可以办理费用补缴。补缴标准以办理补缴手续时赣州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分别按6.8%和2%的费率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补缴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划个人账户。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可按办理退休手续时赣州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8%的费率,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并按趸缴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划个人账户。未按规定一次性趸缴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后,办理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手续。1月1日以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2〕9号)规定执行。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参加赣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不予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和费用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