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
对于300元到3000元之间的11个缴费档次,其缴费补贴标准仍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4号)执行,即:对于选择300元至5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50元、缴费500元补贴60元;对于选择6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即缴费600元补贴65元,缴费700元补贴70元,依此类推,缴费2000元补贴95元,缴费3000元补贴100元);对于缴费40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5000元的补贴190元,缴费6000元的补贴23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赣府字〔〕91号)等文件要求,调整为省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一般县3:7、西部政策延伸县4:6负担,在保持对各地补助资金不变的前提下,省财政将重新核定对县(市、区)补助基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地可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赣人社发〔〕35号)要求,根据本地财力等因素,自行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负担,并在本级政府批准十日内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