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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申报居住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23-06-05 15:4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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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申报居住登记办理材料:(一)流动人口可由本人或由其他登记责任人(单位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其他登记责任人包括: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责任人、提供住宿的单位和个人等。(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

申报居住登记办理材料:

(一)流动人口可由本人或由其他登记责任人(单位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其他登记责任人包括: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责任人、提供住宿的单位和个人等。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三)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填写《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同时交验本人居住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本人(及申报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

(3)由其他登记责任人申报居住登记或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的,还应提供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属用人单位申报的,还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2、居住证明:

(1)居住在本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尚未办证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和契税证下同)。

(2)居住在分配给本人的公租房或返迁安置房的,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或返迁安置协议。

(3)居住在租赁的私人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明(或返迁安置协议)的复印件。

(4)居住在亲友处的,提供亲友关系说明、亲友的居民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明(或返迁安置协议)。

(5)居住在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宿舍的,由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居住证明。宿舍为单位租赁的房屋,还应提供单位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明(或返迁安置协议)的复印件

3、与流动人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在申报居住登记时无法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材料的,可提交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的居住证明材料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居住地派出所在接到流动人口申报的24小时内应当安排人员上门核实并将核实后的信息录入流动人口管理系统。对需要证明居住情况的,应当为申请人免费打印《江西省居住登记回执》。

(五)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居佳登记责任人或流动人口应当在変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佳地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填写《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佳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流动人口离开章贡区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应向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注销,或由登记责任人于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派出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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